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