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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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