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