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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