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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