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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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