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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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