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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