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