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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