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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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