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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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