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纳税的情况; (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