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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