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