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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