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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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