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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