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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