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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