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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