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