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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