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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