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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