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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