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