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执 业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