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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