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执 业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