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