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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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