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执 业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