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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