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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