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