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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