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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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