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