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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