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该股东的权利或者要求其转让股权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该股东的权利或者要求其转让股权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