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入履职记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问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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