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等。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交易协议,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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