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五节 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时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