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四节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 (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 (三)是否存在转移收入或隐藏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问题。 (四)金融控股公司和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不同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依赖关系,以及各附属机构经营的独立性。 (五)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集团和附属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影响。 (六)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