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收集附属机构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按季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汇总分析和监测预警,每年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附属机构应当配合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