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充分了解附属机构所在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督促附属机构满足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未上市且未受行业监管的附属机构,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维护附属机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指定或设置专门的组织,履行该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