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