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