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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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