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