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