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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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