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