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