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与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因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与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因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