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