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集体会审,并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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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