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