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